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夏季消暑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境内法人机构可以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为居住于保险合同记载城市/区域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夏季高温天气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的消暑费用。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居住的投保城市/区域的夏季高温气象情况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标准的,导致被保险人需支出消暑费用等额外生活成本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给付:
(一) 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高温气象标准的;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实际居住投保时申报并记载于保险合同的城市/区域的;
(三) 利用保险合同约定的数据提供机构以外任何第三方出具的气温数据;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欺诈、故意行为;
(六) 因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动(无论是否宣战)、罢工、民众骚乱、军事政变、暴动、谋反、革命、军事管制等;
(七) 因任何恐怖主义行动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在恐怖行动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同时还存在其它原因,也无论其发生的先后顺序;
(八) 核能风险以及任何因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同时还存在其它原因,也无论其发生的先后顺序。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投保城市/区域
第九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居住的城市/区域,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记载。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主要居住于保险合同记载的城市/区域。
如投保人未如实申报的,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金额不得更改。
高温气象标准
第十一条 高温气象的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高温气象标准包括具体的温度数值、高温气象持续的天数及其他相关气象标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提供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本保险合同一旦生效,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不得退保。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人提供的高温气象情况及相应给付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如果被保险人对天气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数据提供机构盖章证明的天气数据;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损失计算方法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被保险人自己的计算方法。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标准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进行报案,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索赔资料:
(一)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 指定数据提供机构出具的保险期间内的气象数据证明;
(三) 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四)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活成本支出的相关凭证,如根据生活经验可判断为必然开支的,则可免予提供;
(五) 被保险人的账户信息(姓名、开户行名称、账号)。
保险人可通过其他公开途径知晓部分上述信息或资料的,则可免除被保险人提供该部分资料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给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数据提供机构提供的参照观测站的观测数据为依据。如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法从数据提供机构处获得某一参照观测站某天的实测温度值,则该日气温应当以相应备用观测站同一日的相应温度值替代;如果参照观测站和相应替代观测站都无法获得某天的温度值,则该日气温应当以该参照观测站最近10年同一日的日气温平均值替代。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付保险金,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 高温气象:指单日、多日、或在一定期间内的累计温度数值达到或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温度值的情形。
(二) 居住:指自然人以长期居住为目的并实际居住在该地的行为。
(三) 日最高气温:指参照观测站测量的当日零时至二十四时之间的最高气温,由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数据提供机构适时并完整地发布,以摄氏度计。如果数据提供机构没有发布该数据,则适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数据。
(四) 消暑费用:指因高温天气导致的以防暑降温费用为目的的额外日常生活开支,包括水费、电费、交通费及购买降暑饮品、物件等费用支出。
(五) 数据提供机构:指国家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候中心,以及其他保险人和投保人认可的权威天气数据提供机构。
(六) 参照观测站:指固定的气象观测站,在这些点上对该区域的气象情况进行长期观测及提供相关气象数值的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