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其着火温度在450度左右,闪爆浓度在2%-9%,它比空气重,容易积聚在低洼处。用户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1、钢瓶应该单独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独立房间内,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
2、存放钢瓶的瓶库间,应安装燃气泄漏安全报警装置,设置距地面20公分通风百叶窗,瓶库地面应高于路面且不得有地漏沟槽和地下构筑物,瓶库内部应使用防爆电器线路,防爆开关设置在瓶库墙外。
3、瓶库高度不低于2.2米,配备干粉灭火器、设置醒目的安全禁止标志。
1、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应该与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液化气供气单位签订正规的供用气合同。并使用正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无企业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50公斤气相、液相钢瓶及其设备,必须专瓶专用。
3、用气场所内部应当保持良好通风,并配备干粉灭火器。
4、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及相应的钢瓶注册登记代码(电子标签号)。
5、钢瓶原则上按一瓶一灶要求使用,一瓶供应多台灶具应采用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钢瓶与灶具最近安装距离应大于50公分,钢瓶与灶具连接采用燃气专用橡胶软管,软管长度不能超过2米,并且用卡箍紧固。
6、液化气减压阀使用年限24个月,液化气专用橡胶软管使用年限18个月,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7、用气场所换瓶过程中现场严禁存在明火,同一用气场所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8、严禁三合一场所(钢瓶储存用气、食品加工、人员睡觉同在一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9、严禁用户将钢瓶卧倒、摇晃、加温等强制手段使用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倒灌液化石油气和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不得拆卸液化石油气钢瓶部件。
10、液化气灶具点火不良或漏气,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橡胶软管、减压阀老化造成漏气的,应当及时更换。燃气灶具及附件经有效处理达到安全使用要求后才能使用。橡胶管不得穿越建筑物墙壁、门和窗户。更换灶具、橡胶软管、减压阀等燃气设施,应当关闭燃气气源开关,现场不得有明火存在。
11、用户使用燃气沸水炉、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当安装废气排烟管道,排烟管道必须通到户外。
12、钢瓶经减压阀输出压力应当与液化气灶具的使用压力相匹配。
13、密闭用气场所应当设置安装良好的与户外相通的安全通风设备,以及燃气泄漏安全报警装置。
14、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餐饮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制定预防燃气泄漏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建立安全用气及设备检查管理档案。
用户遇到液化石油气泄漏,应当首先关闭气源阀门开关和燃具开关,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关任何电气设备,严禁明火接近,并及时到室外与用户所使用燃气相关的供气单位联系上门处理。燃气设施检漏,应当用皂液检查,严禁使用打火机等明火检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