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交通赔偿标准


一、2016年贵州省统计2015年数据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公布的《2015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

1、201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年;

2、2015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6.87元/年;

3、2015年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14.20元/年;

4、2015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44.93元/年;

5、2014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815元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u003d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u003d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6.87元×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u003d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u003d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6.8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u003d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u003d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6.87元×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15元÷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u003d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14.2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u003d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44.9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u003d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14.2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u003d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44.9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u003d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14.2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u003d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44.93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u003d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14.2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u003d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44.9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