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交通事故辽宁省赔偿内容: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30-50元/天(辽宁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辽宁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赔偿金额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上一年度辽宁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




赔偿项目


2014年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护理费

(3)误工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

(6)营养费

(7)残疾、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后续治疗费

(12)整容费

(13)康复费

(14)住宿费

(15)丧葬费

(16)财产损失



计算方式


2015年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依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元,每日79.68元城镇误工,581,640(足额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91元,每日农民误工30.66元,223,820(足额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性支出18030元每日49.40元抚养费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159元每日19.61元抚养费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110元每日134.55元


丧葬费24555元6个月工资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3195元每日36.15元农民误工


采矿业56807元每日155.64元


制造业45372元每日124.31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6246元每日154.10元


建筑业39621元每日108.55元


批发和零售业41011元每日112.36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6132元每日153.79元


住宿和餐饮业33169元每日90.87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4059元每日202.90元


金融业83404元每日228.50元


房地产业45946元每日125.8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564元每日97.44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0182元每日164.88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1194元每日85.4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4995元每日95.88元护理费


教育50771元每日139.10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49340元每日135.18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7401元每日129.87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985元每日117.77元


2015年交通事故辽宁省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30-50元/天(辽宁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辽宁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赔偿金额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上一年度辽宁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