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内容:

1、医疗费

医疗费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20元-50元/天。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2430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117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2430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117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24309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117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1514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7548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15142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7548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15142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7548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15142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7548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宿费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00元/天×住宿天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8649.5元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24309元/年×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10117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2430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10117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24309元/年×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10117元/年×5年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赔偿项目


2015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4、后续治疗费

5、残疾赔偿金

6、误工费(时间、收入)

7、护理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鉴定费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12、丧葬费

13.死亡赔偿金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方式


2015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依据数据:

一、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4309元/年.

二、上一年度江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0117元/年.

三、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5142元/年.

四、上一年度江西省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7548元/年.

五、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99元/年


六、上一年度江西省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4年度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7299元)÷365日】×误工天数


七、护理费/131元  护理费赔偿金额  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八、上一年度江西省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天

八、上一年度江西省营养费 30元/天

九、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年)

1、采矿业 42984元

2、制造业 42976元

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6550元

4、建筑业 42002元

5、批发和零售业 41964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120元

7、住宿和餐饮业 30722元

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0482元

9、金融业71160元

10、房地产业 45093元

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161元

1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5957元

1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1782元

1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2678元

15、教 育 48543元

16、卫生和社会工作 53384元

1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941元

1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6893元

19、农、林、牧、渔业 26877元

2015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2430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117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2430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117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24309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117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514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7548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5142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7548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5142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7548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5142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7548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赔偿金额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8649.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