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据兰州晚报讯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由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3月28日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曾施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曹玉龙对这个新办法的出台背景和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共同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出台背景】

我省已连续7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之后,我省于2003年12月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曹玉龙介绍,《条例》和《意见》实施8年多来,在此期间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参保人数比2003年底的26万人增加了129万人,增长了6倍,基金收入比2003年的325万元增长了229倍。2005年以来,我省已连续7次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月人均累计增加880元,全省伤残津贴月人均标准达到1340元。全省已将约8.1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我省也适时出台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提高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工伤职工外出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

【标准解读】

职工工伤住院食宿补贴均有提高

新《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原《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费是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没有统一规定。现在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现规定,按200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465.67元计算,每天省内为2%,省外为3%,就当前看,分别为49.3元和73.97元。外出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原《条例》规定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住宿标准报销。据调查,大部分单位出差住宿标准在200元左右,高的达350元。现规定,按200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省内每天按5%报销,省外每天按8%报销,当前分别为123元和197元。同时,新《条例》对非住院期间住宿的时间也作了规定,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

与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医疗、就业补助金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提出,由于职工工资有差别,每个职工的缴费基数不同,这样有低缴费高待遇或高缴费低待遇的现象。所以本《办法》调整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按照同级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数支付,即:5级两项补助分别为本人工资18个月,6级为16个月,7级为13个月,8级为11个月,9级为9个月,10级为7个月。

【配套政策】

着手第8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曹玉龙介绍,目前,我省已开始着手进行第8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办法》的规定和授权,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经办管理服务方面的配套措施。各地要对照《办法》的内容,抓紧清理现行工伤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与《办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2012年6月底前修订或者废止